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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3】

罗政办〔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第十六届第一次会议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动要求,加快补齐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短板,着力推进罗田板栗、中药材、大别山黑山羊等三大重点农业产业链以及省、市确定涉及我县工作任务的其他农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种养

(一)毫不动摇稳定粮食(优质稻)生产。

1.扎实推进规模化种植。鼓励优质稻生产基地集中连片建设和标准化生产,集成示范推广水稻全程机械化生产和全程绿色防控技术。对种植规模1000-2000亩且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粮食生产主体给予8万元奖补;对种植规模2000亩以上且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粮食生产主体给予10万元奖补。粮食生产主体种植的水稻品种必须是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适合罗田种植的优质稻品种。重点支持水稻种业发展,对新发展制种规模2000亩以上的市场主体给予15万元奖补。

2.扶持粮食订单生产。依托现有重点龙头企业,推动建设“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的优质稻产业化联合体,健全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金融保险联动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联动发展。对优质稻种植面积超过5万亩的粮食生产联合体给予10万元奖补。

3.发展壮大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为农户提供机耕、机种、机防、机收及烘干等社会化服务,辐射带动散户提高优质品种率,提升水稻种植质效。对日作业能力300亩以上、总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主体给予3万元奖补。

(二)做大做强板栗产业。

4.支持板栗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规模化、标准化管理,促进板栗园标准化建设,对种植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板栗种植大户、50亩以上的市场主体,经验收达标(板栗“四改”+栗下种植)后每亩给予200元一次性奖补。

5.推进板栗品种改良。支持建设板栗品种园、良种采穗圃,服务全县板栗品种改良工作。对建设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板栗品种园、良种采穗圃的市场主体或种植大户,每亩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补。

6.积极发展板栗公园。加快推广板栗公园生产经营模式,发展具有板栗观光、休闲、采摘、研学、康养等新业态服务的板栗公园。对新建板栗公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场主体,每家给予50万元的项目支持。

(三)支持中药材产业发展。

7.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对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园建设规模达10亩以上的市场主体或种植大户,开展罗田道地药材品种繁殖、更新,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8.提升中药材菌种培育水平。对新建茯苓、天麻标准化菌种厂且年生产菌种100万袋以上的企业,带动周边群众致富,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对销售袋料菌棒种企业,凭销售发票按每袋菌棒销售价格的10%给予奖补。

9.支持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对新建天麻种子繁育基地达到20亩以上的市场主体,经验收达标后,按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对新建其他中药材品种良种繁育基地面积达50亩以上,带动周边群众致富,种苗销售率达到80%以上的市场主体,经验收达标后,每亩按500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承担国家部委(局)下达我省中药材种子菌苗基地建设任务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奖补。

10.鼓励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使用。对开展天麻、茯苓袋料栽培等新模式种植试验示范的种植大户或市场主体,种植规模5亩以上的,每亩给予1500元的奖补。对开展林下种植、农光互补等新模式种植试验示范的种植大户或市场主体,达到一定规模的,视其示范效果给予一定奖补。

11.提升道地药材标准化规模种植。对新建连片50亩以上的标准化种植基地的市场主体或种植大户,每亩按300元标准奖补;达到1000亩以上的,每亩按400元标准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茯苓按1000窖/亩折算)

(四)做大做强牛羊产业。

12.支持牛羊产业规模发展。在全县范围内大力支持黑山羊、黄牛养殖示范场建设。对存栏达到100只、200只、500只上的羊场,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补;对存栏达到50头、100头、200头以上的牛场,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奖补。

13.推广种草养畜绿色养殖模式。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发展种草养畜模式,对全县规模化牛羊养殖场,配套种植3亩以上优质牧草的,每亩补助100元。

(五)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14.提升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带动中小养殖户发展标准化生产,鼓励有长期养殖意愿的中小养殖场(户)稳步扩大规模,重点支持年出栏2000头以上环保达标的规模养殖场。对当年新晋出栏2000头、5000头、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原有相当规模且当年出栏量增长1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20万元奖补。对以生产仔猪为主的繁育场,达到一定规模的,参照规模养殖场奖补政策给予奖补。

15.支持生猪生态养殖。大力发展生猪生态养殖,在全县创建27个生猪生态养殖示范村,设立绿色养殖示范奖补资金,补齐中小养殖场(户)生态环保和生物安全短板,每个示范村奖补6万元。支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对突出种养结合,推进粪污就近还田利用的第三方处理机构进行奖补。辖区内年粪污利用量在30000个猪当量以上的第三方处理机构,可申报农牧结合示范点,验收合格后给予10万元奖补。对流转50亩以上土地用于消纳养殖粪污的规模猪场,给予每亩100元奖补。

(六)稳固禽蛋产业发展。

16.提高家禽养殖规模标准。加快推动肉鸡和蛋鸡标准化笼养模式,提升生态养殖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对单场存笼规模2万羽的标准化蛋鸡场,给予1万元奖补,在此基础上存笼每增加1万羽,奖补资金相应增加0.5万元;对单场年出笼15万羽的标准化肉鸡场,给予1万元奖补,在此基础上年出笼每增加5万羽,奖补资金相应增加0.5万元。

(七)支持其他产业链发展。

17.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蔬菜(食用菌)、茶叶、菜籽油、特色淡水产品等产业链建设。对规模较大、增速较快且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参照市政府相关政策,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补。

相关市场主体享受以上支持政策时,其种植养殖必须达到环保相关要求。

二、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18.培育壮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涉农规上生产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对涉农规上企业在现有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19.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农带农。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户数达到1万户、3000户、1000户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农带农户数达到1万户及以上,产值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

20.加强农产品标准制定。鼓励市场主体制定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等质量标准,提升农副产品的标准化水平,对新建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企业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社会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2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奖补。

21.鼓励创建产业联合体。对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创建成功的联合体,每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2.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且带动作用明显的,每个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

23.促进农产品销售。鼓励开拓农产品线上线下销售,对在罗田注册且农产品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销售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4.支持涉农新产品开发。鼓励板栗、中药材、黑山羊等企业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对研发新产品经过省级主管部门认定且投放市场的,每个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利用罗田中药材资源取得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在罗田建成投产并取得药字号批文的,达到一定规模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加大仿制药研发的支持力度,对取得批文并就地转化生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一个品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5.加大农产品品牌创建力度。支持开展“二品一标”商品注册、品质培育提升,对当年成功认定为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每年用于支持涉农企业(含农产品流通企业)参加中国农交会、武汉农博会、食博会等各类节会展会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对参评企业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单项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荣誉的单项奖励1万元。统筹调度不低于500万元资金支持板栗、中药材、黑山羊等区域公共品牌建设。

26.支持板栗、中药材、黑山羊协会建设。在政策范允许范围内,县政府赋予协会一定职能,鼓励协会将全县相应市场主体纳入协会管理,经考核,对作用显著的奖励10万元。

四、其他支持政策

27.强化科技支撑。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攻关,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的7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8.其他方面。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稳规进规,加大技改升级,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入限”,加大涉农企业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对涉农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其支持政策按县政府已出台的政策执行。

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及其他农业产业链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单位或个人已享受省市级有关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奖励。